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46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俊少皮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振华北路168号301房。
投资人:林丹丹。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俊少皮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