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小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格,湖南鸿晟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榕,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小宁因与被上诉人周国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熊小宁于2021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熊小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小宁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46.67元,由熊小宁负担22800元,由周国伟负担2746.6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熊小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