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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492号
案件名称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塞尔瓦拉吉·戈帕尔(SelvarajGopa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谢添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阿埃上海公司)、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阿埃广州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询问,并于2021年8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徐涛,上诉人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希阿埃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沪0104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依法改判希阿埃广州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法改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希阿埃”相同的字号;

依法改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网页首页显著位置上就侵犯上诉人希阿埃上海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七日;

依法改判希阿埃广州公司赔偿上诉人希阿埃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除标明外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希阿埃上海公司商品与希阿埃广州公司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一个为部件、一个为整体装置,进而认定不属于类似商品,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从而认定希阿埃广州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

3.一审法院判定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在官网、阿里巴巴等平台使用“希阿埃泵业”等字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4.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希阿埃广州公司针对上诉人希阿埃上海公司上诉请求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希阿埃广州公司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经营的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事实认定正确;

2.一审法院认定希阿埃广州公司与希阿埃上海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一审法院判决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及其在官网、阿里巴巴等平台使用“希阿埃泵业”等字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4.希阿埃广州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不需赔偿。

上诉人希阿埃广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沪0104民初5031号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希阿埃上海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希阿埃广州公司并未侵害希阿埃上海公司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第XXXXXXX号商标而言,其在官网及阿里巴巴上宣传中的表述及产品图片上的标注并非商标性使用,对相关标识的使用方式不会构成混淆,介绍成套设备相关部件的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

就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而言,其对“C.R.I.PUMPS”注册商标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在官网及阿里巴巴店铺使用商标的方式未侵权;

希阿埃上海公司的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希阿埃广州公司侵权。

2.希阿埃广州公司未侵权、希阿埃上海公司未证明其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一审判决赔偿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希阿埃广州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上诉人希阿埃广州公司不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希阿埃上海公司针对上诉人希阿埃广州公司上诉请求辩称:1.希阿埃广州公司实质侵害希阿埃上海公司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希阿埃广州公司当时没有注册CRI的英文商标,其在售卖的产品、广告中突出使用CRI英文商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2.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20万元过低。

希阿埃上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希阿埃广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希阿埃上海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CRI”“C.R.I.PUMPS”相同或近似文字标识;

2.判令希阿埃广州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希阿埃广州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希阿埃”相同或近似的字号;

4.判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网页首页(网址:www.cri-gz.com)显著位置上就侵犯希阿埃上海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七日;

5.判令希阿埃广州公司赔偿希阿埃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一、希阿埃上海公司与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及基本信息希阿埃上海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4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水泵、各种发动机、金属材料及制品(钢材及贵金属除外)、精密仪器和电子电工机械产品及零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希阿埃广州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内容显示如下内容:希阿埃广州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为“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请查阅章程或协议,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热泵技术的研究、开发;

节能技术开发服务;

电气设备批发;

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零件制造;

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

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

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

水处理安装服务;

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

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等。

二、希阿埃上海公司的涉案权属商标、使用情况、知名度(一)权属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出具的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人施日易工业有限公司(C.R.I.INDUSTRIESPRIVATELIMITED),注册地址印度泰米尔省……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泵(机器);

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

阀(机器零件);

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

气动元件;

轴承(机器零件);

非陆地车辆用引擎;

发电机;

机器传动装置;

机械密封件;

交流发电机;

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

泵轴(泵配件);

泵衬套(泵配件);

泵的马达保护套(泵配件);

泵叶轮(泵配件);

马达衬套(非陆地车辆马达用);

密封接头(发动机部件)(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

后核准续展至2028年10月13日。

2009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第XXXXXXX号商标转让至施日易混合有限公司(C.R.I.AMALGAMATIONSPRIVATELIMITED),受让人地址印度泰米尔省……2018年10月3日,希阿埃上海公司(乙方)与施日易混合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授权书》,主要约定:鉴于甲方在印度境内设立一家子公司施日易泵业有限公司,施日易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希阿埃上海公司,故将甲方名下的第XXXXXXX号等四个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为了保护甲方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利授权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表甲方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商品项目与商标注册证相同,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体使用及授权内容为:对任何侵犯甲方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任何侵犯甲方企业名称、域名、产品包装和商誉相关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彻底调查取证,包括委托进行公证、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等权利,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诉。

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答辩状、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件。

授权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并对乙方在此之前发生的商标使用行为予以追认。

商标局出具的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人希阿埃上海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第7类:交流发电机;

离心泵;

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

泵膜片;

泵(机器);

真空泵(机器);

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

液压泵;

电泵;

联轴器(机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

(二)商标使用、知名度情况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2014年至2017年间的《购销合同》(产品分别为潜污泵、端吸泵、潜水泵等)8份、慧聪水工业网(water.hc360.com)上的宣传内容截图[其中在2015年5月8日的文章《希阿埃水泵公司泵行业变革先驱》中提到采访了希阿埃上海公司的经理松达冉姆,图片中有涉案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图形“”;

在2016年4月8日的文章《希阿埃水泵松达冉姆:全球品牌国际视野领跑全球泵制造领域》中多次提到C.R.I.品牌、C.R.I.产品,其中有“据悉C.R.I.是源自西班牙的全球品牌,是全球泵系统制造领域内的领跑者,拥有全球化的视野,是全球顶尖的泵公司之一,C.R.I.的产品内容广泛,拥有1500多个型号”“C.R.I.进入中国市场多年,于2013年成立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库存和贸易事项”],用以证明希阿埃上海公司相关品牌的知名度及在中国泵业市场业务领域广。

三、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一)商标商标局出具的第XXXXXXXX号“希阿埃”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人广州希阿埃泵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

离心泵;

真空泵(机器);

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

2018年2月1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变更为希阿埃广州公司。

商标局出具的第XXXXXXXX号“希阿埃”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人希阿埃广州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第7类:粉碎机;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制药加工工业机器;

地质勘探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8年09月20日。

商标局出具的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人希阿埃广州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7)第7类:农业机械;

水族池通气泵;

混合机(机器);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

金属加工机械;

水力动力设备;

工业机器人;

电子工业设备;

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

商标局出具的第XXXXXXXXA号“C.R.I.PUMPS”商标注册证载明:注册人希阿埃广州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1)第11类:气体净化装置;

水净化装置;

污水净化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9年6月13日。

希阿埃广州公司另提供了注册人均为希阿埃广州公司的第XXXXXXXX号“C.R.I.PUMPS”、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希阿埃”、第XXXXXXXX号“希阿埃”等商标注册证,注册类别依次在国际分类第9、9、11、42类上。

(二)商标使用情况希阿埃广州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产品上面使用的是标识;

现场施工的工人衣服上印有“希阿埃·泵业”“C.R.I.PUMPS+希阿埃·泵业”;

工地上现场安装的设备上标有“C.R.I.希阿埃”。

希阿埃广州公司提供了其获得的各种证书一组,包括AAA级信用企业的信用等级认证证书、第XXX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潜水泵)、第XXXXX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种具有自清洗功能的一体化预制泵站)、第XXXXX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种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FIPw一体化供水泵的智能无人值守控制系统V2.0)等。

希阿埃广州公司提供《一体化预制泵站产品介绍情况说明》,说明其公司一直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预制泵站、一体化排涝泵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成套设备及配套部件,故在官网上宣传成套设备时,也会向客户介绍设备的相关部件构成,如电气控制柜、水泵、粉碎型格栅机等,以便让客户了解其产品。

希阿埃广州公司据此提供了其向其他企业购买零部件的《供货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以证明其一体化的成套设备中使用的零部件采购自国际知名品牌。

四、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希阿埃上海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于同月25日分别出具了(2018)沪张江证经字第1759号、第1760号公证书。

(一)根据上述第1759号、第1760号公证书保全的事实,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下:第1759号公证书显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登记的www.cri-gz.com的主办单位为希阿埃广州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

在该网站网页左上角几乎每一页都使用了标识;

网站内宣传文章《一体化预制泵站》正文写道“C.R.I.希阿埃FIPs一体化预制泵站源自……”;

该网站内一张图片上有“C.R.I.希阿埃品牌”的内容;

产品宣传图片上有“C.R.IPUMPS打开污水处理领域新概念的大门……”“C.R.IPUMPSFIPs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内容,产品图片上有标识;宣传“FIPs一体化排涝泵站”时在产品概述中称“C.R.I.希阿埃FIPs一体化排涝泵站由高强度……”,旁边的产品图片上有标识;

在宣传“变频供水设备”产品时称“C.R.IPUMPS采用大容量补偿罐……”,旁边的设备产品图片上有标识;网站有一张“泵机组”的产品图片上使用“C.R.IPUMPS”;

网站“产品中心”的两张主图片上使用了“C.R.IPUMPS”,具体展示的产品图片下面的产品文字描述中均使用了“C.R.I”;网站的一张“污水处理类设备”图片中的文字使用了“C.R.IPUMPSFIPh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旁边设备上使用标识;网站的“公司动态>新闻详情”中有如下内容“C.R.I.希阿埃一体化预泵站荣获……近日,C.R.I.希阿埃一体化预泵站成功通过……”;

网站的“企业简介”中描述“C.R.I.希阿埃品牌源自……”等。

第1760号公证书显示:希阿埃广州公司在1688.com上开设有店铺,其中:在该店铺网页左边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标识;

在希阿埃广州公司名称下面的“C.R.I.希阿埃一体化预泵站……”文字中使用了“C.R.I”;

店铺的“公司介绍”中的公司名称上面用了标识,在正文中有“C.R.I.希阿埃品牌源自……全权负责C.R.I.希阿埃品牌……”的描述,多处使用“C.R.I”;在店铺内展示的一件标有“厂家直供FIPS.PEO一体化预制泵站污水提升泵站出厂价既售”的产品图片上使用了标识,并注明价格¥2.00,起批量1—1台,成交评价0台成交0条评价等内容;

在店铺内展示的一件标有“智能无负压静音变频管中泵供水设备节能环保建筑二次供水设备”的产品图片上使用了“C.R.IPUMPS”标识。

(二)根据第1759号、第1760号公证书保全的事实,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第1759号公证书显示:1)希阿埃广州公司在www.cri-gz.com网站介绍“一体化预制泵站”产品时描述“C.R.I.希阿埃FIPs一体化预制泵站源自西班牙欧美引进技术”;

2)希阿埃广州公司在该网站中宣传C.R.I.希阿埃品牌“欧美外资进口品牌—全球跨国企业—产品原装进口”;

3)希阿埃广州公司在该网站的“企业简介”中称“C.R.I.希阿埃品牌源自欧美工业强国意大利”,并称希阿埃广州公司“全权负责C.R.I.希阿埃品牌在华南区域的品牌运营及相关配套服务”“集团拥有超过20000名雇员”“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水泵生产厂商之一”。

第1760号公证书显示:1)希阿埃广州公司在1688.com上开设的店铺的“公司介绍”中描述“C.R.I.希阿埃品牌源自欧美工业强国意大利”“产品销售遍及六大洲100多个地区,现在已是……实力雄厚的跨国集团”“全权负责C.R.I.希阿埃品牌在华南区域的品牌运营”“集团拥有超过20000名雇员”;

2)在该店铺的“公司优势发展历史”中描述“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有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实力雄厚”“专业团队”等栏目内有前述1)中类似的描述。

(三)根据第1759号、第1760号公证书保全的事实,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希阿埃广州公司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希阿埃”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下:第1759号公证书显示:1)希阿埃广州公司在www.cri-gz.com网站上使用标识,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希阿埃广州公司在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相同的商标标识“C.R.IPUMPS”下面使用了“希阿埃·泵业”,系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企业字号;

2)希阿埃广州公司在该网站的文章中使用“希阿埃品牌”“希阿埃·中国”,均系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企业字号。

第1760号公证书显示:希阿埃广州公司在1688.com上开设的店铺的“公司介绍”使用标识,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该标识中的“希阿埃·泵业”系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企业字号。

五、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希阿埃广州公司侵权恶意事实(一)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列表一份(共有91个商标,商标名称分别有C.R.IPUMPS、希阿埃、CRI、CIR、西阿埃等,类别分别有11、20、7类等,申请时间自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间,其中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均为“CRI”,均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注册,均注册在国际分类第7类上),以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不断申请与希阿埃上海公司注册商标、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2018年8月24日希阿埃广州公司官网的截图以及2019年8月15日时双方当事人的官网截图,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在2018年8月24日之前使用C.R.I的中文解释为“创新、可靠、真诚”,希阿埃上海公司对C.R.I的中文解释为承诺、可靠、创新,两者近似;

在希阿埃上海公司起诉后,希阿埃广州公司将其修改为“信用、节能、创新”,并修改了企业简介,但其公司理念方面的表述也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类似。

(三)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其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前程无忧社保派遣服务协议》、谢杰明的社保缴纳证明(缴纳时间2014年8月至2019年4月),发明人为谢杰明、专利人为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专利列表(共11个),以证明谢杰明曾是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员工,其在希阿埃上海公司任职期间以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希阿埃广州公司又申请了与希阿埃上海公司商号、商标一致的商标。

(四)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希阿埃广州公司分公司的工商信息、政府采购网的截屏、希阿埃广州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发布的公司信息介绍、(2019)鲁0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广西、广东、海南等地有分公司,参与投标,侵权规模大,销售获利大。

在本案诉讼期间,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山东对希阿埃上海公司另行提起了诉讼。

六、其他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希阿埃上海公司因涉案证据保全公证,共支付给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费3,800元;

其提供的发票显示,CRI.AMALGAMATIONSPRIVATELTD支付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153,318.64元;

在本案中,其申请财产保全,向担保公司支付了保全担保费3,000元。

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域外证据及翻译件,以证明其系C.R.I.AMALGAMATIONSPRIVATELIMITED的孙公司,证明律师费支出具备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希阿埃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就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主张涉案商标权;

二、希阿埃广州公司是否存在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三、希阿埃广州公司是否存在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希阿埃广州公司是否存在涉案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希阿埃”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希阿埃广州公司的涉案行为应如何担责。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后,其注册人为施日易混合有限公司(C.R.I.AMALGAMATIONSPRIVATELIMITED)。

2018年10月3日,希阿埃上海公司经该注册人授权,取得该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3年7月1日,并对希阿埃上海公司在此前发生的商标使用行为予以追认。

《授权书》中对“具体使用及授权”明确为希阿埃上海公司有调查、取证等维权权利,并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等权利,故依据授权书本意可以理解对希阿埃上海公司“在此前发生的商标使用行为予以追认”系指对该商标在商品上使用及调查、取证、起诉等维权权利的追认,而非仅指是该商标在商品上使用行为的追认。

因此,希阿埃上海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的涉案取证行为及据此提起诉讼的行为系在该商标注册人的追认范围内,希阿埃上海公司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分两部分阐述:(一)第XXXXXXX号“”商标一审法院认为,权属商标“”虽然是“CRI+圈”的组合商标,但该商标从读音及视觉上判断,主要识别部分均为“CRI”。

“CRI”非拼音,亦非固定的外文单词,没有固定的含义,纯属臆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隔离条件下产生冲突的几率较小,故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C.R.I”标识与“CRI”标识近似,即与“”商标构成近似。

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www.cri-gz.com)及阿里巴巴(1688.com)开设的店铺中的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均为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宣传文章中的表述及产品图片上的标注,如“C.R.I.希阿埃FIPs一体化预制泵站源自……”“C.R.I.希阿埃品牌”等,该些使用方式均不是描述性的使用,不具有一般的文字意义,而是起到指示、区别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结合上段分析,即希阿埃广州公司该些使用“C.R.I.”的行为属于使用了与涉案权属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希阿埃广州公司使用了近似于“”的商标标识,故判断希阿埃广州公司是否侵权,还应考察希阿埃广州公司的近似商标标识是否使用在与权属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权属商标“”核定在国际分类第7类商品上,根据该商标注册证的内容、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相关希阿埃上海公司产品宣传内容,可以确定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产品为潜水泵等各类泵产品,与“”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商品类别相符。

而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均为其“一体化预制泵站”等的宣传及对相关的“一体化预制泵站”整体产品或其中部件的照片展示。

根据宣传的内容、希阿埃广州公司获得专利的内容、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工地施工的照片,结合商品的国际分类类别,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产品应属于第11类中的“水净化装置;

污水净化设备”范畴。

第7类与第11类系不同类别商品,一个为部件,一个为整体装置,亦不属类似类别商品,故不会产生混淆。

虽然涉案“”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跨类别保护的程度,希阿埃广州公司和案外人经商标局核准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众多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便是佐证。

综上,希阿埃广州公司在涉案宣传其“一体化预制泵站”等属于第11类的产品时,使用“C.R.I”,不构成对涉案“”的侵害。

但是,一审法院又注意到,“一体化预制泵站”等成套设备系由多种零部件、设备组合而成,其中包括泵,希阿埃广州公司在涉案宣传时,不仅展示“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图片,还将组成泵站的各种设备予以展示。

一审庭审中,希阿埃广州公司也自认其在网上宣传成套设备时,也会向客户介绍设备的相关部件构成,如电气控制柜、水泵、粉碎型格栅机等,以便让客户了解其产品。

其中的电气控制柜、水泵与国际分类第7类商品中的泵(机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

机器传动装置、交流发电机等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产品,故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希阿埃广州公司在该些图片上及图片下面的产品文字描述中使用“C.R.I”,使人误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一体化预制泵站”中使用的泵等零部件是“”牌的,或是与“”有联系的,容易产生混淆,因此,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使用方式属于在第7类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与“”近似的商标“C.R.I”,侵害了“”商标的专用权。

(二)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www.cri-gz.com)及阿里巴巴(1688.com)开设的店铺中使用的图样,分别用在网站左上角、产品图片上、产品上,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希阿埃广州公司的涉案使用方式均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图样实由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在第7类上的两个商标“”“希阿埃”和第11类上的一个商标“C.R.I.PUMPS”另加其他内容组合而成。

希阿埃广州公司在涉案宣传产品时使用的“C.R.I.PUMPS”以及该图样中的“C.R.I.PUMPS”部分与希阿埃上海公司注册在第7类上的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相同。

与上述对第XXXXXXX号“”商标的分析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将“C.R.I.PUMPS”及图样用在对第11类“一体化预制泵站”产品上或对该产品的宣传中,则不构成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的侵害,用在对“一体化预制泵站”产品的组成部分电气控制柜、水泵等产品上或宣传中,则构成对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的侵害,属于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希阿埃广州公司的涉案宣传内容,部分系对“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宣传,部分系对“C.R.I”“希阿埃”品牌及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宣传,宣传内容涉及产品来源、销售地区、成立日期、发展历史、集团规模等方面。

本案中,希阿埃上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涉案宣传内容具有虚假性,希阿埃广州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具有真实性,该些宣传事实尚属真假不明。

但是,由于“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制造、销售业务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的泵业务不同,双方无直接竞争关系,故即使希阿埃广州公司有“一体化预制泵站”业务方面的虚假宣传行为,也系针对泛主体的虚假宣传,可通过其他途径规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范畴,不构成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又由于希阿埃广州公司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有多个“CRI”“希阿埃”商标,故在对希阿埃广州公司及品牌进行宣传时,即使用词夸张,也不构成针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希阿埃上海公司、希阿埃广州公司只有在泵的销售业务上具有竞争关系,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希阿埃广州公司的涉案宣传内容中虽也有涉及该部分的宣传,但是希阿埃上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该部分宣传内容中涉及到的表述源于希阿埃上海公司及希阿埃上海公司的母公司。

因此,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一审法院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www.cri-gz.com)及阿里巴巴(1688.com)开设的店铺中使用图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希阿埃广州公司将其注册的多个商标组合成一个图标进行商标性使用,不够规范,但是由于希阿埃广州公司有“希阿埃”商标,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也有“希阿埃”,故此种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企业字号。

同理,希阿埃广州公司在网站的宣传文章中使用“希阿埃品牌”“希阿埃·中国”,因希阿埃广州公司有“希阿埃”商标及其企业名称中有“希阿埃”三字,故不构成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希阿埃”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五,一审法院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就上述侵害第XXXXXXX号“”商标及希阿埃上海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同时,应当消除影响,向公众明示其“一体化预制泵站”产品中的相关泵等设备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案中,希阿埃上海公司还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主张希阿埃广州公司“停止使用与‘CRI’‘C.R.IPUMPS’相同或近似文字标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主张应明确,对于未发生的事实,法院难以判决,故一审法院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若希阿埃上海公司发现希阿埃广州公司今后又有本案已处理的事实之外的希阿埃广州公司使用“与‘CRI’‘C.R.IPUMPS’相同或近似文字标识”行为的,希阿埃上海公司可另案起诉。

因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故其要求希阿埃广州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支持。

关于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希阿埃上海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及希阿埃广州公司违法所得均难以举证,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规模、过错程度、涉案权属商标产品在“一体化预制泵站”整体产品中的占比,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等情节酌情判定。

关于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律师的工作量、公证所涉内容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希阿埃广州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涉案侵害希阿埃上海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希阿埃广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希阿埃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三、希阿埃广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七日在其网站首页(网址:www.cri-gz.com)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

若逾期未履行,一审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希阿埃广州公司负担];

四、驳回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希阿埃上海公司负担17,800元,希阿埃广州公司负担18,000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希阿埃上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0)鲁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

2.希阿埃广州公司授权佛山沃浦机械有限公司参与中铁二局深圳公司东莞东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一体化泵站项目投标采购相关文件,用以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仍继续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极具恶意,且获利巨大;

3.百度百科词条:一体化预制泵站,4.百度百科词条:泵与泵站,证据3、4一同用以证明泵和泵站构成类似商品;

5.格兰富官网产品介绍,用以证明做水泵产品的企业也会做泵站,泵与泵站构成类似商品;

6.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查询:谢杰明的二级建造师证挂靠在希阿埃广州公司,用以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商标具有恶意;

7.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截图:第XXXXXXX号商标继续有效通知发文,用以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提出撤三申请未予支持,证明希阿埃上海公司对第XXXXXXX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8.2013年至2020年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2013年以来希阿埃上海公司业绩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在希阿埃广州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其销售业绩明显下滑;

9.谢杰明的广州希阿埃泵业有限公司名片、百度搜索谢杰明希阿埃上海公司区域经理内容以及谢杰明在希阿埃上海公司工作图片两张,用以证明谢杰明在希阿埃上海公司任职期间恶意串通希阿埃广州公司进行侵权、恶意明显。

希阿埃广州公司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不具有关联性,山东一案的证据与本案存在差别,不应该作为本案二审的新证据被采纳。

证据2在2020年12月4日质证中对三性不予认可,希阿埃广州公司认为其与希阿埃上海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无法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

在2021年8月2日庭审中认可其三性,但不认可其中相关希阿埃苏州公司证据的三性。

证据3、4无法充分说明泵与泵站之间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

证据5不具有关联性,该份证据不能体现格兰富公司从事泵站方面的业务,也不能推断出泵与泵站是类似商品。

证据6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商标具有恶意。

证据7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8部分认可,证据9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证据1系山东高院作出的生效二审判决书,且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案由以及主要事实均与本案相同,因此证据1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中项目投标采购相关文件网页截图与盖有公章的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回复函可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可认定授权使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4系百度词条,希阿埃广州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证据5为格兰富官网产品介绍,希阿埃广州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证明力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证据6系“谢杰明”挂靠在希阿埃广州公司的相关身份证明,其与谢杰明与希阿埃广州公司具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7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8系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一所出具的希阿埃上海公司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院对其三性予以认可。

证据9鉴于其系复印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仅就该证据本身不予采纳。

二审中,上诉人希阿埃广州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在二审中另查明如下事实:(一)关于谢杰明的身份信息及专利申请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身份证尾号为2010的谢杰明,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号粤XXXXXXXXXXXXXXXX)所在单位为希阿埃广州公司,该谢杰明的身份证号码与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派遣服务协议中的谢杰明身份证号码相同。

希阿埃广州公司于2020年1月经相关培训机构推荐聘请了名为“谢杰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粤XXXXXXXXXXXXXXXX)。

另查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即谢杰明在希阿埃上海公司工作期间,以其为发明人、以希阿埃广州公司为权利人共申请了10余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希阿埃广州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18年9月19日希阿埃上海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侵权证据公证以前,希阿埃广州公司在第7类上的第XXXXXXXX号“希阿埃”商标获得注册,希阿埃广州公司在第11类第XXXXXXXXA号“C.R.I.PUMPS”商标以及其他相关商标均注册在2018年9月19日公证日之后。

在本案一审立案后,希阿埃广州公司共申请/注册含有“CRI”“C.R.I.PUMPS”有关的商标共20余件,其中含有“CRI”“C.R.I.PUMPS”标识且申请注册类别第7类别上共4件,该4件与希阿埃上海公司被授权或已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类别相同。

(三)山东高院在(2020)鲁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希阿埃广州公司作出的相关认定已生效的(2020)鲁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一审判决认定:希阿埃广州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希阿埃上海公司在先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了(商标权人为希阿埃广州公司)的涉案商标;

希阿埃广州公司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经营领域相同,存在竞争关系。

(四)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企业简介”中宣传:“C.R.I.希阿埃品牌源自欧美工业强国意大利……现能生产1800多种设计完美的泵类产品,产品销售遍及六大洲100多个国家,现在已是闻名遐迩实力雄厚的全球性跨国集团……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2015年设立于中国广州,全权负责C.R.I.希阿埃品牌在华南区域的品牌运营及相关配套服务……集团拥有超过20000名雇员,年产二千多万台水泵及成套设备……”。

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一体化预制泵站中还介绍:“C.R.I.希阿埃FIPs一体化预制泵站源自西班牙欧美引进技术,泵站设计理念先进……”希阿埃广州公司在1688网站其开设的店铺的“公司介绍”中除有上述官网的介绍外,还在每一页网页的上端均介绍:希阿埃广州公司,C.R.I.希阿埃一体化预制泵站,欧美知名品牌,热线电话:400-881-3308;

希阿埃广州公司“公司优势”的“发展历史”栏中介绍“C.R.I希阿埃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有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专业团队”栏中介绍“拥有超过20000名雇员,年产二千多万台水泵及设备……”,在“设计能力”栏中介绍“目前在线生产1800多种设计完成的泵类产品……”,在“实力雄厚”栏中介绍“全球布局,跨国发展,先后在英国、意大利、南非、土耳其、巴西、阿联酋、中国、美国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审中,在对希阿埃广州公司举证的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证明其存在零部件采购于国际知名品牌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希阿埃上海公司主张希阿埃广州公司的构成中无涉外背景、无外资组成部分,故其官网的宣传存在虚假,希阿埃广州公司确认其并无外资成分。

二审中,希阿埃广州公司确认,该公司不生产水泵产品。

(五)希阿埃广州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中铁鲁班商务网发布于2020年8月19日、采购编号为ZTEJ深-竞-XXXXXXX的《中铁二局深圳公司东莞东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一体化泵站争性谈判采购》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佛山沃浦机械有限公司,中标总价1,239万余元。

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招标拟中标结果质疑回复函》中回复“第一中标候选人获得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其提供的(一体化预制泵站)FEA、CAE、CFD有限元分析报告均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潜水泵和粉碎型格栅品牌均为意大利C.R.I.并提供了海关报关单……”。

在希阿埃广州公司相关文件左上方均有标识。

该证据证实希阿埃广州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授权佛山沃浦机械有限公司,以自己公司名义继续使用涉案商标并进行工程投标的事实。

(六)关于希阿埃上海公司营业收入的事实希阿埃上海公司2013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57,839.53元、2,493,032.40元、7,479,472.45元、13,782,357.04元、7,192,960.31元、13,724,842.07元、18,253,756.16元、10,340,305.68元。

二审中,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泵与泵站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二、希阿埃广州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希阿埃广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二审的争议焦点评述如下:对于争议焦点一,即泵与泵站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问题。

经查,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和1688网站宣传该公司生产、销售一体化预制泵站、一体化供水泵站、一体化排涝泵站等产品,现能生产1,800多种设计完美的泵类产品;

二审中确认不生产水泵,主要生产销售各类泵站。

一审法院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一体化预制泵站”,整体产品属于第11类中的“水净化装置;

污水净化设备”范畴,第7类“泵”与第11类系不同类别商品,一个为部件,一个为整体装置,不属于类似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本院认为,认定类似商品,应当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成分,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商品与零部件,消费习惯以及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首先,泵是输送流体或使流体增压的机械,主要用来输送液体、液气混合物及含悬浮固体物的液体等;

而一体化预制泵站是提升污水、雨水、饮用水、废水的提升装备,由工厂统一生产组装后运至现场安装的加压泵站。

因此,本院认为,泵和泵站虽然都是独立的商品,且有时泵可以作为部件与泵站形成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但是,泵和泵站都具有原动机的机械能或其他外部能量传送给液体使其能量增加,达到输送液体或者液气混合物、含悬浮固体混合物的功能,其工作原理、功能和作用具有一致性;

其次,涉案公证书显示,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官网和1688网站中宣传其为“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水泵生产厂商之一”“现能生产1800多种设计完美的泵类产品”,生产销售各类一体化泵站,即希阿埃广州公司宣传其同时生产“泵”与“泵站”,泵和一体化泵站两者的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作为工业机械产品其原材料也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会同时购买,销售者也会同时销售,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再次,对于一体化预制泵站、一体化供水泵站、一体化排涝泵站等各类泵站产品,其与核心部件水泵直接相关,各类泵站的名称从字面理解其主要部件就是泵,离开水泵整个系统的主要功能也将无法实现,如果该套系统缺少了水泵这一特定零部件,其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将会被严重减损。

因此,本院认为,“泵”与“泵站”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中“泵”与“泵站”不构成类似商品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希阿埃上海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其销售商品与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不属于类似商品的认定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争议焦点二,即希阿埃广州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单独使用“”组合标识该标识是由“C.R.I.”+“C.R.I.PUMPS”+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在第7类上的文字商标“希阿埃”+“泵业”共同组成,该组合标识由希阿埃广州公司使用于其官网、1688网站的左上页以及其公司产品、施工现场、对外商业文件等场合中。

一审法院认为希阿埃上海公司第XXXXXXX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CRI”,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组合标识中的“C.R.I.”标识构成近似;

希阿埃广州公司的“”组合标识中的“C.R.I.PUMPS”部分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构成相同。

本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予以确认。

同时,由于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上述两商标均核定注册在第7类泵类产品上,“”标识中有“泵业”两个汉字,希阿埃广州公司对该图样标识的使用行为必然让一般公众将其与水泵联想在一起,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的被授权使用的商标以及其本身注册的“C.R.I.PUMPS”商标引起混淆和误认,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希阿埃广州公司单独使用“”组合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权利的侵犯。

(二)在官网及1688网站介绍和宣传各类泵站、水泵时或者在产品、施工现场、公司文件上使用“”、“C.R.I”“C.R.I.PUMPS”标识经查,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1688网站介绍宣传时,几乎每一页的左上方均有“”标识,在介绍一体化预制泵站、一体化供水泵站、一体化排涝泵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各类一体化泵站产品以及电气控制柜、各类水泵产品时,也分别使用了“C.R.I”或“C.R.I.PUMPS”的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其中的电气控制柜、水泵与国际分类第7类商品中的泵(机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机器传动装置、交流发电机等分别构成相同或类似产品,因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该些图片以及产品文字描述中使用“C.R.I”“C.R.I.PUMPS”的行为属于在第7类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一体化预制泵站”整体产品属于第11类中的“水净化装置;

污水净化设备”范畴,第7类泵产品与第11类系不同类别商品,一个为部件,一个为整体装置,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产生混淆;

希阿埃广州公司将“”“C.R.I”“C.R.I.PUMPS”图样用在对第11类“一体化预制泵站”产品或该产品的宣传中,则不构成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的第XXXXXXXX号“C.R.I.PUMPS”的侵害。

本院认为,如前所论述,一体化预制泵站等各类泵站产品的核心部件均是水泵,“泵”与“泵站”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

希阿埃广州公司虽然在2018年9月在第11类商品类别上取得了“C.R.I.PUMPS”商标注册,但希阿埃广州公司将该标识使用在各类泵站上,属于超范围使用;

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各类一体化泵站上使用“”“C.R.I”“C.R.I.PUMPS”标识,与希阿埃上海公司自有或授权使用在第7类水泵类商品上的涉案商标构成混淆和误认。

因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官网及1688网站、产品、施工现场、公司文件介绍和宣传各类一体化泵站或者单独的泵产品时使用“”“C.R.I”或者“C.R.IPUMPS”标识,构成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权利的侵犯。

对于争议焦点三,即希阿埃广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希阿埃上海公司与希阿埃广州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本院认为,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不仅需考量经营者是否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产品,还取决于经营者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重合的经营范围、相同的用户群体。

本案中,希阿埃上海公司与希阿埃广州公司同为水泵行业的经营者,共同经营与水泵相关的产品,两者之间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并且各类泵站的用户群也是水泵的用户群。

因此,从上述两点看出,无论是从经营商品的类似程度、双方的经营范围,还是涉案产品的用户群上,双方之间都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关于“一体化预制泵站”与泵业务不同、无直接竞争关系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希阿埃广州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行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首先,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官网的企业简介中介绍“C.R.I.希阿埃品牌源自欧美强国意大利”,同时亦介绍“C.R.I.希阿埃FIPs一体化预制泵站源自西班牙欧美引进技术”,即C.R.I.希阿埃品牌和技术同时来自于西班牙、意大利和美国(美洲),在品牌具体来源上不确定且自相矛盾;

其次,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对该公司介绍中宣传“现能生产1800多种设计完美的泵类产品,产品销售遍及六大洲100多个国家,现在已是闻名遐迩实力雄厚的全球性跨国集团,拥有超过20000名雇员,年产二千多万台水泵及成套设备”;

同时,希阿埃广州公司还介绍其全权负责C.R.I.希阿埃品牌在华南区域的品牌运营及相关配套服务”,在其“公司优势”栏中还介绍“C.R.I希阿埃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在“实力雄厚”栏中介绍“全球布局,跨国发展,先后在英国、意大利、南非、土耳其、巴西、阿联酋、中国、美国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在本案审理中,希阿埃广州公司并未提交其宣称的其品牌来源于意大利、西班牙或者美国(美洲)以及关于其所称的跨国集团生产能力、员工、销售范围的任何证据,亦未提交其负责的该国外知名品牌在华南区域运营的任何许可、委托或者公司连带关系的依据。

再次,经一、二审查证,希阿埃广州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12月的国内公司,其申请的CRI等商标也未获在第七类泵类商品上注册,在一审庭审中其确认该公司无任何外资背景,在二审庭审中再次确认该公司不生产水泵产品。

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上述宣传既存在以歧义性的语言和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亦存在没有任何根据的宣传来欺骗消费者,足已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

因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及1688网站中其公司的相关介绍中,对C.R.I.希阿埃品牌的来源、全球性的跨国公司、集团生产能力、员工数量、泵产品销售数量,负责该品牌在华南区域运营、其一体化泵站源自欧美、公司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等内容宣传均系虚假宣传,一审法院关于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和1688网站中对该公司的相关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希阿埃上海公司上诉认为,希阿埃广州公司明知希阿埃上海公司在先使用“希阿埃”作为企业字号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仍将上诉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并抢先注册为商标,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在官网、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使用“希阿埃泵业”等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针对希阿埃广州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字号是否对希阿埃上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认定竞争者之间因为注册、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而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考虑被他人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般而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认定标准,需要从企业字号连续使用时间、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以及经营业绩等方面来综合认定。

而具体到本案,首先,希阿埃上海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希阿埃广州公司成立两年十个月,其企业字号享有在先权;

其次,希阿埃上海公司企业名称中“希阿埃”系其商标“CRI”的汉字译文,具有显著性;

再次,相关身份信息均表明,谢杰明在担任希阿埃上海公司员工的同时,与希阿埃广州公司具有非常多的密切关联,包括希阿埃广州公司在2015年12月的设立以及其后该公司诸多专利申请、含有CRI字母或者希阿埃文字的商标申请等事项。

因此,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在后设立及该企业字号的取得,包括其取得“希阿埃”文字商标、本案诉讼期间希阿埃广州公司继续以CRI在第七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行为,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缺乏正当性基础。

最后,2015年5月8日,慧聪水工业网报道中多次提到“希阿埃水泵”以代指希阿埃上海公司的水泵产品,且报道希阿埃上海公司在中国已经有一定客户群体,结合希阿埃上海公司连续参加2015年第十六届中国环博会、2016年初广州国际水处理技术与设备展览会的事实,可以合理认定在2015年12月希阿埃广州公司成立时,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希阿埃”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案中,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名称及字号的使用,足以引人误以为其与希阿埃上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对“希阿埃”字号的使用,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足以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关于希阿埃广州公司企业名称中“希阿埃”以及“希阿埃品牌”“希阿埃中国”的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目前,希阿埃广州公司仍享有“希阿埃”文字商标专用权,但其效力问题可以通过商标侵犯企业名称在先权诉讼或者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上诉人希阿埃上海公司关于其与希阿埃广州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和1688网站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希阿埃广州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及“希阿埃”字号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希阿埃广州公司关于其与希阿埃上海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其在官网及1688网站相关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其企业名称和字号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希阿埃上海公司上诉意见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争议焦点四,即希阿埃广州公司的涉案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本院分以下四点进行阐述:(一)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商标侵权方面责任问题根据上述论述,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官网及1688网站、产品、施工现场、公司文件介绍和宣传各类一体化泵站或者单独的泵产品时使用“”“C.R.I”或者“C.R.I.PUMPS”标识,构成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号“C.R.I.PUMPS”商标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在其官网、1688网站以及其对外使用的文件中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希阿埃上海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所遭受的损失。

(二)希阿埃广州公司就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希阿埃上海公司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担责对于虚假宣传问题,鉴于希阿埃上海公司与希阿埃广州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希阿埃广州公司关于其生产泵产品、CRI品牌的来源、集团生产能力、员工数量、泵产品销售数量,负责该品牌在华南区域运营以及公司的外资背景等方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在其官网和1688网站停止该虚假宣传行为。

对于企业名称及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本院认为,鉴于希阿埃广州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使用容易与希阿埃上海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及字号产生混淆,且无论如何规范使用均无法隔离与希阿埃上海公司的联系。

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希阿埃广州公司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希阿埃”相同的字号,停止“希阿埃”字号在其官网及相关网站中的使用;

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三)关于应否判决消除影响的问题希阿埃上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就侵犯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希阿埃广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官网首页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希阿埃广州公司侵害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损害希阿埃上海公司的商誉;

在希阿埃上海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希阿埃广州公司使用其“希阿埃”字号并成立、使用公司名称,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希阿埃上海公司关于依法改判希阿埃广州公司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就侵犯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上诉请求予以采纳,希阿埃广州公司关于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官网首页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问题希阿埃上海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造成其实际损失及希阿埃广州公司违法所得均无证据予以直接证实,但一审中,希阿埃上海公司提供了希阿埃广州公司在智联招聘网站发布的公司信息简介,二审中提供了希阿埃广州公司授权佛山沃浦机械有限公司参与中铁二局深圳公司东莞东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标书金额,还提供了希阿埃上海公司自2013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及可能因侵权产生变化等证据,在综合考虑希阿埃上海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希阿埃广州公司对涉案商标在其官网、1688网站以及该公司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在相关文件上的使用方式、经营规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及希阿埃广州公司在一审判决结束后仍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等情节,并结合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律师的工作量、公证所涉内容等因素,对希阿埃上海公司在上诉中提出的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20万元过低、因希阿埃广州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希阿埃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希阿埃广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七日在其官网首页(网址:www.cri-gz.com)就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若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承担;

四、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五、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六、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希阿埃水泵(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

七、驳回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0元,由上诉人希阿埃(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审 判 员 范静波法官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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