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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丽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70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丽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欧丽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04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丽群,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欧丽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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