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6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烊旭,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春华,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春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