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28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佩玲,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拓公司)与被告张佩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佩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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