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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润博箱包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守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549号之一
案件名称金华润博箱包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守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润博箱包厂;李守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549号之一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王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李守艳,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与被告李守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委派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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