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1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郸城县华联超市生鲜店。
经营者:罗海民。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郸城县华联超市生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