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8号原告:李赞文,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美,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馨堂(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乔华。
原告李赞文与被告汉馨堂(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赞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赞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赞文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