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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瑛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朱智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瑛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智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瑛俏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558号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吴瑛俏,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吴瑛俏、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朱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智强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智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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