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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芳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684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芳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刘芳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684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长,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芳长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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