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973号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维,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于2021年8月2日收到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