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49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芝兰,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桂香洗涤化工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投资人:黄武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芝兰、常德市桂香洗涤化工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