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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州区黎远中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民初123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州区黎远中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开州区黎远中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123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州区黎远中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永兴街南三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ABTW46。

经营者:黎远中,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同安村1组1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903276132。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州区黎远中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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