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11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钟惠,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魁斗好美茶庄,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黄志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安溪县魁斗好美茶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21年8月12日,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