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徐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10幢212-6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彬,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瞳公司)、上海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系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相较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此外,因被诉侵权产品“TencentGamingBuddy”及GameLoop软件仅面向中国境外用户提供服务,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在中国境内提供了“MobileLegends:BangBang”手机游戏计算机软件作品代码,因此,本案也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住所地管辖。

(二)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违级别管辖确定规则。

根据该规定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为,该规定第四条表述的“包含其他内容”应当是指其他在级别管辖上也同样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由内容。

只有原告主张的其他案由(标的内容)在级别管辖层面也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才应当合并由知识产权法院在一案中审理。

本案中,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其他标的内容,包括侵害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纠纷的一审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确定管辖权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以及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而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本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未作答辩。

沐瞳公司、沐龙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沐瞳公司、沐龙公司起诉请求:1.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沐瞳公司、沐龙公司就“MobileLegends:BangBang”手机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美术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并停止向公众提供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和美术作品;

2.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沐瞳公司、沐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擅自使用沐瞳公司、沐龙公司的游戏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产品引导流量等违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3.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在https://www.qq.com、https://www.gameloop.fun、https://myapp.com网站首页上持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4.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向沐瞳公司、沐龙公司赔偿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沐瞳公司、沐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5.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调查费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暂计35万元;

6.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沐瞳公司、沐龙公司共同开发了一款5v5在线战术竞技手机游戏,广受海外玩家追捧,为沐瞳公司、沐龙公司积累了商誉。

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作为游戏的研发方,对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客户端安装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和美术素材(包括游戏图标设计和人物立绘)享有著作权。

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名为腾讯手游助手(英文名称:TencentGamingBuddy)及Gameloop软件(以下统称腾讯模拟器软件)的电脑软件,通过腾讯计算机公司经营的网站https://www.qq.com和https://www.gameloop.fun向社会公众提供。

沐瞳公司、沐龙公司发现,自2019年起,为推广腾讯模拟器软件、刺激腾讯模拟器软件的下载量并引导流量,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下方显著位置将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列为腾讯模拟器软件可支持运行的游戏,并在首页中将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列为“热门游戏”,将“在个人电脑端玩MobileLegends”作为主要卖点,对腾讯模拟器软件进行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中的大量游戏图标、人物立绘等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另外,通过腾讯计算机公司网站点击下载腾讯模拟器软件,并从腾讯计算机公司经营的https://myapp.com网站下载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的客户端安装程序,安装完毕后,用户可打开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且在域外网络环境下可运行游戏。

而且,腾讯模拟器软件会自动替换使用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的图标作为其图标,将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名称作为该软件的程序名称,并以发行方为腾讯科技公司的信息导致用户产生混淆。

更有甚者,在域外网络环境下,通过腾讯模拟器软件在电脑端玩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的用户无法进行任何的游戏内购买或充值。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和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沐瞳公司、沐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事实的查清。

另外,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害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四条规定:“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主张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实施的涉及计算机软件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在网络环境中且其中包含涉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同时,从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来看,各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所涉事实亦相互交织,若分别交由不同法院审理,则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讼累,也不便于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协调,故不宜分案处理。

由于沐瞳公司、沐龙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包含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沐瞳公司、沐龙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指控通过腾讯计算机公司网站下载腾讯模拟器软件并从其经营的https://myapp.com网站下载安装沐瞳公司、沐龙公司的游戏后,用户可打开游戏且在域外网络环境下运行游戏,故本案主要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损害结果均直接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

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发生在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指控的标的内容既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容确定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

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本案其他标的内容包括侵害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纠纷的一审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蔡明月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3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李锋法官助理:蔡明月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8月10日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结果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

法律问题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观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