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2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爱芳,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爱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苏爱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苏爱芳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