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23号原告: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海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普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胡方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芳翠,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