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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汤姆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710号
案件名称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汤姆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汤姆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710号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顺萌,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汤姆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青。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汤姆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与深圳汤姆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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