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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亦飞与河北贝儿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681号
案件名称戴亦飞与河北贝儿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亦飞;河北贝儿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世祥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81号原告:戴亦飞,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祥,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河北贝儿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司书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戴亦飞与被告王世祥、河北贝儿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亦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亦飞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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