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12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锤书店,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
经营者:李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锤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