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871号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文秀,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与被告潘文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