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4727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羽飞,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锰强,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锰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茜书 记 员 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