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4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学,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