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686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李晓花食品店,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李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李晓花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