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98号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77号2幢7楼705-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执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燕乐大市场仕周眼镜部,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燕乐大市场。
经营者:王仕周,男,1976年6月10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燕乐大市场仕周眼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2275元退还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