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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0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04号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锐辉,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汝凤军。

被告: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高秀刚。

被告: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维,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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