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23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安书铺,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
经营者:徐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安安书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