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02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