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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陈晓萍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萍;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邵武市炜霞覃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782号原告:陈晓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炜霞覃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吴家塘镇鑫塘路6-67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黄海涛。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邵武市炜霞覃百货店、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陈晓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晓萍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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