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287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娟利,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丰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玉琴,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