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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菏泽冠泽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25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菏泽冠泽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菏泽冠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25号原告:马慧军,住天津市。

被告:菏泽冠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菏泽冠泽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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