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959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润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龙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俊,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鼎,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苗苗,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润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被告泉州市润侨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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