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46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兰,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