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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山亭区舜恒百货商贸易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675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山亭区舜恒百货商贸易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舜恒百货商贸易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75号原告: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舜恒百货商贸易行。

原告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舜恒百货商贸易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永康市千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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