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8923号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0幢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YMB0X。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蹭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2号西塔商业号楼21层2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F4A0Y44。
法定代表人:杨溢,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蹭蹭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眷诚律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