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337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学而乐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师附小C门市,注册号500223600077363。
经营者:何惠,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潘艳艳,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学而乐文具店、潘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