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1618号之一本院对原告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昕珏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0民初1161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110民初11618民事裁定书中的“上海海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补正为“上海嗨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金 滢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金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