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0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知丹,女,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知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