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057号 原告:重庆蕴博君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5幢2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62FFXW。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岚,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优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杨林社区二期A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3915317L。
法定代表人:温晓琳。
原告重庆蕴博君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重庆优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蕴博君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蕴博君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