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初500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电影院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
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万客达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与芍花西路交叉口西北侧聚唐大都会商业广场3号楼。
负责人:张雪松。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亳州金色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万客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
在审理期间,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