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692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YG1D2E。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巧玲,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丁婉冷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