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94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宝鑫国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与新开中路交叉口西南角“大楼超市”。
法定代表人:周宝国。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宝鑫国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半费),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