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民初683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唐旺烟酒店。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经营者:唐承坚。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唐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