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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皮县金博海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27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皮县金博海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皮县金博海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2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金博海超市。

住所地:南皮县北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7MA0919LL0F。

经营者:高新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皮县金博海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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