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2知民初17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徐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5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458867236。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峪关市徐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