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190号原告: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火炬南路-5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C6R0A13。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肃宁县天翔渔具厂。
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河北乡徐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6MA09LAR682。
经营者:左建宇。
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与肃宁县天翔渔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按要求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预收23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威海水墨江南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