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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天蓬缘养殖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11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天蓬缘养殖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天蓬缘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张冲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11号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守本,总经理。

被告:宁津天蓬缘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被告:张冲,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天蓬缘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张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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