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11号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守本,总经理。
被告:宁津天蓬缘养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被告:张冲,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天蓬缘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张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乡市瑞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