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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民终1272号
案件名称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聚福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一街53-2号。

法定代表人:柳雨民,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环公司)、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停止侵犯第20470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环星公司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众环公司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调查取证和律师代理费);

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就侵犯第20470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众环公司、环星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众环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众环公司、环星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当。

1.涉案环球商标于1958年初始注册,于1983年7月9日重新申请注册并被核准。

2.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与众环公司是不同主体,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不属于众环公司的使用,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也不构成在先使用。

3.无论是众环公司还是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都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共用商标法律关系,二者分别在不同时间根据许可使用相关商标,相关使用行为受其所签署的协议约束。

4.一审判决对“相关公众混淆”的认定违背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本意。

众环公司辩称,1.众环公司使用环球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

众环公司由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更名、改制而来,符合在先使用的主体资格。

2.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在卡盘产品上使用环球商标的时间,最早可追溯至1953年烟台机床附件厂生产环球牌卡盘的时间。

3.众环公司使用环球商标受主管行政部门批复同意,存在事实上的共有商标关系,而非接受原商标权人许可。

4.众环公司继续使用环球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环星公司明确表述环球牌卡盘是众环公司生产的,具有很高的品质和市场知名度,能够区分环球牌卡盘的来源。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星公司辩称,同众环公司答辩意见。

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停止侵犯第20470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环星公司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3.众环公司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调查取证和律师代理费);

4.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就侵犯第20470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众环公司、环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一)环球公司成立及涉案商标的相关事实。

环球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6日,公司类型为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为数控通用机械及零部件、数控专用机床和数控功能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烟台机床附件厂于1984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环球加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20470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床附件。

经多次续展、转让,环球公司经核准受让成为该商标专用权人,有效期至2024年2月27日。

(二)众环公司成立及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1965年第一机械工业部(65)机二字1653号关于烟台机床附件厂调整搬迁计划的批复载明:烟台机床附件厂、机床与工具工厂设计处,关于烟台机床附件厂调整搬迁计划,经研究批复如下:1.同意搬迁规模按1965年4月23日(65)机密计字632号文批准的年产卡盘五万件,并增加年产专用机床十五台,扩大规模待今后的需要和可能再定。

2.内迁人数按照生产需要和精悍的原则,由989人压缩到900人。

不足部分可采取亦工亦农和利用家属工的办法解决。

3.全厂生产设备,除按部(65)机密计字632号文已批准的搬迁设备286台(其中主要设备218台)外,新增搬迁单一设备、仪器32台,以保证新厂迅速投产。

4.全厂总投资包括搬迁费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应同基建费用一起考虑使用。

该文件同时抄送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

1988年呼和浩特市经济委员会呼经企发(1988)13号关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更名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的批复载明:呼市机械局:你局(1988)44号文《关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更改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收悉。

根据该厂生产经营发展情况,为了加强对各分厂管理,同意自1989年元月一日起将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更名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

1995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政批字(1995)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载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和组建企业集团的有关规定,由你厂发起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已经具备。

各项申报材料齐全,呼市人民政府同意由你厂发起组建“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进而组建全国性的企业集团。

众环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13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各种机床附件、传动机械、不锈钢制品,数控及普通专用机床等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设备维修安装、科研、城市供热、经商务厅备案进出口业务、场地租赁。

1979年12月20日,环球牌三爪自空心卡盘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产品。

1980年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生产的三爪自定心卡盘被国家经济委员会评为荣获国家质量奖优质产品名册。

同年,国家经济委员会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生产的环球牌KZ型三爪自定心卡盘颁发国家质量奖荣获银制奖章。

1981年2月21日、1982年12月6日,环球牌KZ200三爪卡盘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优质产品。

1985年至1997年间,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环球牌KZ系列三爪自定心卡盘多次被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部、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评为内蒙古自治区及国家优质产品。

众环公司提交其自1993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产品购销合同、收款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库凭证证实其生产、销售环球牌卡盘历史悠久。

(三)相关部门对涉案商标的通知及双方达成的相关协议情况1980年1月14日,第一机械部机床工具总局向烟台、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发出通知内容为:烟台、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关于(80)烟机办字第1号和(80)呼机附第16号文,反映两厂共同使用环球牌商标问题的报告。

我局认为环球牌三爪卡盘、分度头是我国机床附件名牌产品之一,已有多年生产历史,畅销国内外并享有较高声誉,如果改换商标会直接影响产品援外出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经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他们认为改变商标影响较大可暂不变动,仍按环球牌商标使用,特此函告。

该文件同时抄送烟台、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1年9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81)工商标便字第608号通知载明: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派人送来(81)呼机附第20号报告和附件收悉。

该厂在1966年由烟台机床厂分迁至内蒙后,多年来与烟台厂共同使用原经注册的环球商标,1980年6月间经一机部机床工具总局床计字第13号函准双方继续共用这一商标。

为了不影响企业生产和国际市场上的销路,我们同意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在卡盘系列产品上仍可继续使用环球牌。

即请转告并将附件退还该厂。

1999年12月28日,烟台机床附件厂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签订《关于沿用“环球”牌商标的协议》,协议内容为环球牌商标,原于1958年由烟台机床附件厂注册,注册编号为27354号。

1966年经国家批准,烟台机床附件厂卡盘生产部分迁到呼和浩特,成立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

自分迁建厂以来,先后于1974年、1980年,经烟台机床附件厂同意,由原一机部机床工具总局、中国工商行政商标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批,同意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在卡盘产品上继续使用环球牌商标。

1983年,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就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在卡盘产品上沿用环球牌商标一事曾达成协议。

1984年及1994年,环球牌商标由烟台机床附件厂续展注册,注册编号为204705号。

鉴于分迁建厂的历史和分度头、卡盘均属同类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环球牌卡盘几十年来畅销于国内外市场,已为广大用户所熟悉,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烟台机床附件厂同意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继续使用环球商标。

2.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应在卡盘产品的标准、质量要求以及监督和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维护环球牌商标的信誉,并遵守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双方同意在烟台机床附件厂办理环球牌商标续展注册手续后,本协议仍继续有效至2003年12月31日。

(四)环球公司维权及其主张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2020年1月17日环球公司向众环公司发送律师函,通知众环公司在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时间到期后,环球公司不再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并要求其于2020年6月底前清理完库存及已流入市场的相关侵权产品。

2020年3月24日环球公司向环星公司发送的《关于停止销售侵犯“环球”商标商品的通知函》,通知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要求其停止侵权。

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辉作为申请人向栖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栖霞市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范某和公证员助理刘某承办了该公证事项。

2020年8月12日,公证员范某与公证员助理刘某同申请人赵辉一起来到烟台市芝罘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赵辉在门头为环星机床配件附件的商铺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支付宝支付的方式付款190元,购买了外观带有涉案商标标识以及众环公司和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等字样的型号为K11100的三爪自定心卡盘一个。

赵辉向工作人员索取了盖有“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合同专章”的《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销售单》一张。

赵辉对该商铺的门头进行了拍照,并获取了照片一张。

公证员助理刘某对购买的三爪自定心卡盘和销售单进行了拍照,获取七张照片。

公证员助理刘某对所购的型号三爪自定心卡盘进行了封存,并拍摄照片三张,对索取的销售单和封存后的三爪自定心卡盘交由赵辉保管,并对赵辉取得的支付宝支付凭证截图进行了保存。

栖霞市公证处为该公证行为出具了(2020)鲁栖霞证民字第585号公证书。

(五)其他相关事实环星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30日,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矿设备、机床配件及附件等批发零售;

普通机械的加工;

商务咨询;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依法经核准受让成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环球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众环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在先使用问题。

本案中,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系烟台机床附件厂于1965年整体搬迁分迁而建,经批准,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变更成为众环公司。

通过1980年原第一机械工业部机床工具总局床计字的通知和198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81)工商标便字第608号通知文件可以看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与烟台机床附件厂在1983年7月9日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共同使用涉案商标。

虽然烟台机床附件厂和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至众环公司曾签订过商标使用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看,该内容并非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在行政命令主导下形成事实上的共用商标法律关系,因此众环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存在攀附商标权人商标知名度及商业信誉的故意。

而且众环公司的前身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仅在卡盘上使用涉案商标,其生产的环球牌卡盘产品被评为内蒙古优质产品,获得国家质量奖优质奖章多项荣誉,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环球公司虽然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但并不能禁止众环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涉案商标。

因此,无论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来看,还是从众环公司分迁后使用商标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背景来看,众环公司均可依法继续使用环球商标。

众环公司继续使用环球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从商品的属性而言,卡盘并不是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品,作为机床附件的一种,其相关公众都是行业专业人士,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对于卡盘的来源不会产生混淆。

综上所述,众环公司使用环球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环球公司无权禁止众环公司使用该商标,众环公司在卡盘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不构成侵权,环星公司销售众环公司生产的卡盘产品也不构成侵权,环球公司要求众环公司和环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于法无据。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环球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环球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众环公司厂志关于环球商标由烟台机床附件厂首次注册的记载,拟证明烟台机床附件厂1958年首次注册涉案商标。

2.涉案第204705号环球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拟证明第204705号环球商标系1958年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至今存续有效。

3.《对外经贸部关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妥善处理出口企业商标所有权问题的通知》,5.《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证据3-5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共用商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6.《关于使用“环球”牌商标的协议》三份,拟证明自2004年起,众环公司系被许可有偿使用环球商标。

7.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8.众环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9.众环公司厂志关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与众环公司持股关系的记载,证据7-9拟证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与众环公司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主体,至今仍同时存续,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不是众环公司的前身。

10.1966年烟台机床附件厂环球牌卡盘合格证明书及使用说明书,11.1958-1966年烟台机床附件厂历年产品产量完成情况,证据10-11拟证明烟台机床附件厂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早于众环公司。

12.众环公司厂志关于1966年之前烟台机床附件厂生产三爪卡盘的记载,拟证明1966年之前三爪卡盘由烟台机床附件厂生产,佐证环球商标权利人使用时间早于众环公司的使用。

13.二审律师费发票,拟证明环球公司二审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4.烟台环球机床附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集团公司)企业信息一宗,拟证明1996年5月22日,烟台机床附件厂变更为环球集团公司。

众环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明众环公司使用环球商标的时间早于1958年。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表明环球公司与该商标的原注册人烟台机床附件厂没有任何关系,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与环球公司无关。

对证据3-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三份文件均为1992-1995年,晚于环球公司和烟台机床附件厂共用环球牌商标的时间,反而表明在我国商标使用历史上存在较为普遍的商标共用的事实,表明众环公司在先使用涉案商标。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7-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

环星公司质证称,意见同众环公司。

本院认为,众环公司和环星公司对证据1-1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评判。

众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1995]10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呼和浩特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呼体改宏字[1995]6号《关于同意设立国有独资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3.呼和浩特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呼体改宏字[1995]6号《关于设立国有独资的申请报告》,上述证据拟证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改组设立为众环公司。

环球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众环公司和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是同一主体。

环星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原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评判。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1996年5月22日,烟台机床附件厂变更为环球集团公司,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涉案商标于1958年由烟台机床附件厂注册,于1984年2月28日由烟台机床附件厂续展注册,目前涉案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4年2月27日。

2003年2月21日,涉案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环球集团公司。

2017年8月6日,涉案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环球公司。

3.环球集团公司与众环公司2004年至2018年签订的3份《关于使用“环球”牌商标的协议》约定,环球集团公司同意众环公司的卡盘产品在有偿使用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环球牌商标,许可使用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

众环公司保证为环球集团公司提供需要的卡盘配套产品及出口配货,并在价格上让利于环球集团公司,作为有偿使用的体现。

4.环球公司在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允许众环公司继续使用至2019年12月2日,并宽限清理已流入市场的产品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5.环球公司二审为维权支出律师费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众环公司、环星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环球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二)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众环公司、环星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环球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众环公司称其使用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案中,涉案商标由烟台机床附件厂1958年注册后,虽然商标权人几经变更,但涉案商标持续使用至今,涉案商标权益从1958年延续至今。

并且商标法施行后,涉案商标进行了续展注册,商标法亦明确规定,商标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以,涉案商标申请日至少应为1958年。

众环公司则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1958年之前使用过涉案商标。

众环公司认为烟台机床附件厂在1958年之前使用环球商标的行为也应视为众环公司使用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并且,在商标法施行后,烟台机床附件厂先后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签订《关于沿用“环球”牌商标的协议》中载明在商标法实施前后烟台机床附件厂均同意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使用涉案商标;

环球集团公司与众环公司亦先后多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上述事实表明上述主体间在商标法实施前后实质上均为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虽然呼和浩特机床附件厂、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众环公司长时间使用涉案商标,对商标商誉的积累做出一定贡献,但是也不能改变其系商标被许可人的身份。

所以,众环公司认为其对涉案商标系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众环公司在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仍使用涉案商标,其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二)关于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如前所述,众环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以及环星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并且环星公司在收到环球公司《关于停止销售侵犯“环球”商标商品的通知函》后仍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环球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众环公司、环星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而环球公司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又允许众环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商标至2019年12月2日,并宽限清理已流入市场的产品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本案被诉侵权商品购买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众环公司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环星公司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千元。

关于消除影响,由于众环公司长期使用涉案商标,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到期后仍擅自使用,环星公司作为销售商亦称其一直销售众环公司生产的环球牌卡盘,系环球品牌卡盘代理商,并不知道环球品牌是环球公司的。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众环公司应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综上,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

二、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204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047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千元;

四、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五、驳回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烟台环球机床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烟台环星机床配件附件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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