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941号原告:欧景权,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美凯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兴路**首层**2卡;
共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13号首层之2。
法定代表人:黄文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景权与被告中山市美凯隆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景权撤回起诉处理。